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5年度,1254號
SCDV,105,補,1254,2016121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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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1254號
原   告 陳方濟
原   告 陳方理(Banli-Yumin)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炳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查本件訴
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參佰陸拾肆元,依民事訴
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
壹仟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 官 鄭政宗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陳宏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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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