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5年度,1254號
SCDV,105,補,1254,20161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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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1254號
原   告 陳方濟
原   告 陳方理(Banli-Yumin)
上列原告陳方濟、原告陳方理(Banli-Yumin)與被告陳志炳間請
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

一、具體聲明所欲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為何?並提出各筆
  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。
二、以前開各筆土地之價額(公告現值乘以土地面積)作為本件
  訴訟標的價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,
  補繳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 官 鄭政宗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宏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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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