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54號
原 告 陳方濟
原 告 陳方理(Banli-Yumin)
上列原告陳方濟、原告陳方理(Banli-Yumin)與被告陳志炳間請
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
:
一、具體聲明所欲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為何?並提出各筆
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。
二、以前開各筆土地之價額(公告現值乘以土地面積)作為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,
補繳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
書記官 陳宏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