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簡上字,105年度,111號
SCDV,105,簡上,111,201612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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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簡上字第111號
上 訴 人 陳如會
被上訴人  莊虎龍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竹北簡字第142號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台幣(下
同)5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  官 彭淑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美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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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