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11號
上 訴 人 陳如會
被上訴人 莊虎龍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竹北簡字第142號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台幣(下
同)5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蔡美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