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信用卡消費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竹簡字,105年度,487號
SCDV,105,竹簡,487,20161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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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  105年度竹簡字第487號
原  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訴訟代理人 周季楓
被   告 鄭弘洲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零伍拾柒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壹佰玖拾壹元,及自民國105 年9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4.99 計算之利息,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於民國93年5 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 用,被告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,並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 繳付簽帳款,逾期未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給付利息 及逾第一期違約金新臺幣(下同)300 元、第二期400 元、 第三期之違約金500 元,連續收三期為限。詎被告迄至105 年7 月底尚欠255,057 元(含本金197,087 元、屆期利息4, 091 元及違約金700 元,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額44,104元、已 到期利息9,075 元)未為清償,依約定條款第23條業已喪失 期限利益,惟經原告催討,仍未還款,為此,爰依信用卡契 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。並聲明:如主文所 示。
三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、歸戶基本資料查 詢、信用卡約定條款、信用卡相關利率費用一覽表、消費繳 息總查、消費明細表、欠款彙整資料表、信用卡資產移轉通 知函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及債權讓與同意書等件 為證,而被告雖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。卻未到院開庭,亦未 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、陳述或證據,以供本院審酌,本 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,自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、違約金,



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、第385 條第1 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
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陳筱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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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