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簡字第369號原 告 李佳凌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被 告 彭淑樺被 告 許盛桀訴訟代理人 温瑞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美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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