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簡字第157號
原 告 林杏秋
訴訟代理人 王重博
被 告 葛鳳琴
訴訟代理人 葛懿萱
關 係 人 社團法人新竹市建築師公會
法定代理人 洪能文
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繳納鑑定所需之鑑定費用新台幣柒萬伍仟元。
理 由
一、本件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林杏秋(下稱原告)主張其所有坐 落正群花園大樓,新竹市○○路0段00號5樓之1之房屋,發 現有樓上漏水現象之時間約為民國103年6月間,漏水處為客 廳,當時有告知36號6樓之1之住戶即被告葛鳳琴(下稱被告 ),並請主委協同欲與其協商,但被告不理睬,由於當時損 害還小,也不知被告是否處理,故一直等到今年過年前即10 5年1月底漏水變嚴重,2月4日突然嚴重漏水,客廳如瀑布下 雨,損傷天花板、天花板裝潢、牆壁、地板、書架、電視櫃 、電視和廚房頂裝潢,因此又找主委、里長,並通知被告協 調,又沒有結果。寄了存證信函,但是遭退回,接著請東區 區公所調解,被告未出席致無法調解。105年2月17日請抓漏 防水技師檢查,確定是樓上6樓漏水造成,但因無法進入6樓 住家,不知6樓如何漏水。由於每天有油漆、水從客廳掉下 和滴落,嚴重影響生活品質,故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被告修 復漏水及損害賠償等情。惟被告則抗辯應先把漏水原因找出 來,不一定是被告的房屋漏水,損害的部分其認為原告與有 過失,若發現家俱遭漏水損壞,應該趕快把家俱移開,而不 是放在那裡受損,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(見本院第45、46 頁筆錄);而原告遂當庭請求鑑定漏水原因,鑑定單位為新 竹市建築師公會等語(見本院卷第46頁筆錄),經本院認就 原告所述系爭房屋之漏水原因為何?是否與樓上之被告房屋 有關?系爭房屋家俱因漏水損壞之修復費用為若干?有送請 社團法人新竹市建築師公會鑑定之必要。嗣經受囑託鑑定之 社團法人新竹市建築師公會通知原告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( 下同)七萬五千元(本件鑑定費八萬元,扣除已繳初勘費五 千元之數額),惟原告則陳稱其無能力繳鑑定費等語(本院 卷第111頁筆錄),且迄今未繳納該鑑定費用,致本件訴訟 無從進行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l規定,命原告預納其
餘鑑定費用七萬五千元,逾期則依同法第94條之l第l項及第 2項規定處理。
二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l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建鼎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許弘杰
附錄:民事訴訟法第94-1條規定(訴訟費用之預納)第一項: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,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。當事人不預納者,法院得不為該行為。但其不預納費 用致訴訟無從進行,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 ,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。
第二項:前項但書情形,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 ,續行其訴訟程序。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,視為 撤回其訴或上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