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370號
聲 請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
法定代理人 張鐵柱
相 對 人 姜文旭
相 對 人 姜雲松
相 對 人 曾隆文
相 對 人 姜禮𣶺
相 對 人 姜鎮垣
相 對 人 張鈺乾
相 對 人 姜錦泉
相 對 人 曾隆土
相 對 人 陳金田
相 對 人 鄭金來
相 對 人 陳如欽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
28日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欄關於「2.相對人姜隆文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60,806元」之記載,應予更正為「相對人曾隆文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60,806元」。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