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898號
聲 請 人 王政偉
聲 請 人 張志狄
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炎宗之繼承人,被繼承人 於民國105年8月23日死亡,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,除分別通 知其他繼承人外,爰依法檢附戶籍謄本、除戶戶籍謄本、繼承 系統表、印鑑證明書等,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。按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下列順序定之:㈠直系血親卑親 屬。㈡父母。㈢兄弟姊妹。㈣祖父母,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。又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。前項拋棄,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 時起三個月內,以書面向法院為之,民法第1174條第1 項、第 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。準此,得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其繼承 權者,以民法第1138條所列前順序之遺產繼承人為限,如係該 條所列後順序之人,或該條所列法定繼承人以外之人,因非屬 遺產繼承人,其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,即非法之所許。經查,聲請人王政偉為被繼承人子女黃雅雯之夫,其與被繼承 人為直系姻親關係,聲請人張志狄為被繼承人子女黃雅甄前夫 ,其與被繼承人曾為直系姻親關係,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, 依上揭法條規定,聲請人非繼承人,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, 應予駁回。至繼承人黃雅盈、卓阿嫌、黃育庭、張懷文、黃雅 甄、黃雅雯、王滕渤、王心榆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,業經本 院審核後准予備查,附此敘明。
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 主文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
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