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5年度,214號
SCDV,105,司拍,214,20161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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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拍字第214號
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
代 理 人 陳慶順
相 對 人 黃智清
關 係 人 黃振業
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,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,依民 法第867條但書規定,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,抵押權人 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。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 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,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 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,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 ,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關係人黃振業於民國(下同)89年12月 22日,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 所欠借款之清償,設定新台幣(下同)2,160,000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,存續日期自89年12月22日起至129年12月21日 止,債務清償日期、利息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, 經登記在案。嗣案外人夏慶和於89年12月28日邀同關係人黃 振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,800,000元,約定利息按 契約約定,借款期間至99年12月28日止,分期平均攤還。如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 償還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, 按上開利率20%加付違約金。詎關係人逾期不為清償,尚欠 本金1,800,000元,及自90年11月28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未 付。依上開約定,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嗣相對人黃智 清於101年11月13日因贈與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,為此以 相對人為對象,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其他約定事項、土地登記謄本 、借據等影本為證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,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,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,以105年12月5日新院千民寶 105司拍214字第29472號函,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於7日內



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該函均於同年月6 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,惟迄未見相對人及關係人有 所陳述,從而,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,核尚 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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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