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消債更字,105年度,49號
SCDV,105,司執消債更,49,201612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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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9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 鄭芷婕即鄭雅玲即鄭雅嫻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
代 理 人 黃怡玲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
代 理 人 羅建興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
代 理 人 洪佳妙
代 理 人 張簡旭文/呂亮毅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陳飛宏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
代 理 人 林雪娥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。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。
理 由
一、按「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依其收 入及財產狀況,可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,法院 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。」且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,因更 生方案履行之必要,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。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(以下簡稱本條例)第64條第1項前段、第62條第2項定有明 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,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,而債務 人於民國(下同)105年10月3日所提之更生方案,經通知全 體債權人以書面對更生方案表示意見,除債權人兆豐國際商 業銀行、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、新光行銷股份有限 公司、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、滙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具狀表示意見外,其餘債權 人均表示不同意,其所表達之意見略為:㈠債務人之收入應 命其僱主提供薪資證明文件,另債務人正值壯年,具備一定 之體力及工作能力,應積極增加收入清償債務,以提高還款 成數、㈡債務人之生活費支出應依105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11,448元(有房租支出者)為計算,然本件債務人 所提列每月必要支出已逾該標準,債務人應降低生活費用支 出,提高清償金額、㈢債務人名下若有商業保險,且解約後 仍有剩餘價值,則應納入更生方案分配,以增加對債權人之 清償等語。
三、惟債務人任職於第三人八方服務有限公司,確有薪資、執行 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而據第三人公司函覆表示債務人 每月薪資(本薪及伙食津貼)為新台幣20,008元,並無其他 加班費,雖有業績獎金,但金額從0元至數十元、百元、千 元不等,據債務人表示其為電信推廣人員,每月薪資是論件 計酬,未有固定底薪及獎金,其本薪會隨業績而變動(但本 薪至多為17,608元),倘未達業績本薪金額亦隨之減少,故 業績獎金並非其固定收入,有債務人提出之員工薪資條、第 三人八方服務有限公司函等在卷足憑。經查:
(一)債務人每月薪資約為新台幣(下同)20,008元。又據債務 人表示其名下有民國103年10月出廠之車牌號碼000-000號 之普通重型機車,依債務人提出之文榮車行出具之估價單



所示前揭車輛目前價值約為30,000元;除此之外,其名下 並無任何保險或其他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,亦無領取其他 津貼或補助,附此敘明。
(二)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必要支出為房租6,000元、通信費1,000 元、油費1,100元、膳食費6,000元、個人必要生活雜支 1,000元、公司扣款(勞健保費及就業保險費698元),有 房屋租賃契約書、電信費帳單、水電瓦斯費帳單、加油發 票、有線電視繳款單、購物統一發票(以上均為影本)等 附卷可稽。又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合計為15,798元,雖已 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用14,448元,惟本院考量債務人在外租屋居住,故其生活 所需自較一般人為高,堪認債務人之支出尚屬合理。(三)按符合下列情形,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:1.債務人 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,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 所得總額,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 後之餘額,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。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 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承前所述 ,本件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可處分所得約為 20,008元,扣除自己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15,798元後,餘 額為4,210元,另債務人並願將機車價值30,000元用以清 償債務,並分擔於更生方案之6年履行期間,則每期可多 加計清償417元[ 30,000÷72期=417元],故本件債務人所 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,於履行期間每月可清償其中 之4,200元。是以,依上開規定,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 清償。復因本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於101年1月4日修正 規定,更生方案之最終清償期,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 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。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 條款,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 償協議,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、第4款之最低清償總 額者,得延長為8年。而本件並不符合上開得延長清償期 之情形,自無法令債務人延長清償期為8年,附此敘明。四、綜上所述,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債務人清償金額高於聲請 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其扶養者所必要 生活費用之數額,且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,本院認其更生方 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,且本件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 之消極事由存在,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,予以認可該更生 方案,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,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生活程度,裁定相當之限制,爰裁定如 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


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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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八方服務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