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完結展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司字,105年度,182號
SCDV,105,司司,182,20161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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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司字第182號
聲 請 人 陳凱君即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
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0六年六月一日完結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。
理 由
一、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,不能於六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聲請法院展期,公司法 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;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亦準用之,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。至前開聲請展期,只 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,即得為之,此觀上 開規定之意旨亦明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於民國(下同)104年12月1日就 任為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,前經本院105年度 司司字第1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,復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司 字85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5年12月1日完結清算在案,惟因新 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務尚未了結,又鑑於清算期間 即將屆滿,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。
三、經查,本院經調取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 卷宗,及105年度司司字第85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 ,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,爰准予聲請人 展期至106年6月1日完結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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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陳凱君即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