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595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債 務 人 黃純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零肆拾玖元,及其中新台
幣壹萬伍仟壹佰陸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
三年三月五日起按當期(月)延滯時,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
台幣參佰,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,逾期第三個月
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逾期違約金,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三期為
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一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
書 記 官 龔紀亞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