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9366號
SCDV,105,司促,9366,201612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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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9366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周政寬
債 務 人 田清泉即田義鵬之遺產管理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柒拾柒萬參仟陸佰壹拾捌
 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  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一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 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  另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樂嘉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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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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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請 求 金  額 │利息起算日    │年利率│ 違   約   金  │
│號│ (新台幣)   │(民國年月日)  │(%) │           │
│ │        │至清償日止    │   │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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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1,773,618元   │104年8月29日   │3.25 │自民國104年9月30日起至│
│ │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│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 │
│ │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│內,按上開利率10%,超 │
│ │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│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 │
│ │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│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2,000,000元   │104年10月14日   │2.68 │自民國104年11月10日起 │
│ │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│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 │
│ │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│月內,按上開利率10%, │
│ │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│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 │
│ │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│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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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