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831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債 務 人 蕭博駿即蕭丞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零貳佰貳拾叁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蕭博駿於93年04月2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
人債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限
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
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,詳證物)。詎
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﹝利﹞息共計630,223元整,
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
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
之給付,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、契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契
據為憑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
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擔
督促程序費用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一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龔紀亞
附表
105年度司促字第10831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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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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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蕭丞富 │起息日96年07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│428309│ │月12日起至民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國104年8月31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日止按年息百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分之20計算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利息,及自民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國104年9月01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日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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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2│新臺幣│蕭丞富 │自民國105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│75072 │ │1月28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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