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0790號
SCDV,105,司促,10790,20161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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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079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高麗瓊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柒佰柒拾肆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高麗瓊於民國94年12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30,00
  0元,約定分048期攤還,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,未
  按期攤還本息時,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應繳金額按年
 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
 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
  期,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2月20日止累計376,461元正未給付
  ,(其中121,425元為本金, 255,036元為利息,0元為依約
 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)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  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違約金。
  (二)債務人高麗瓊於民國94年08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120,00
  0元,約定分012期攤還,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,未
  按期攤還本息時,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應繳金額按年
 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
 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
  期,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2月20日止累計92,313元正未給付
  ,(其中29,775元為本金, 62,538元為利息,0元為依約定
 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)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 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違約金。
  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 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
  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描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一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 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  另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樂嘉威
附表
105年度司促字第10790號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│高麗瓊  │自民國105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 │121425元│     │2月21日   │      │算之違約金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 │高麗瓊  │自民國105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 │29775元 │     │2月21日   │      │算之違約金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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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