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79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高麗瓊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柒佰柒拾肆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高麗瓊於民國94年12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30,00
0元,約定分048期攤還,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,未
按期攤還本息時,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應繳金額按年
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
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
期,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2月20日止累計376,461元正未給付
,(其中121,425元為本金, 255,036元為利息,0元為依約
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)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違約金。
(二)債務人高麗瓊於民國94年08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120,00
0元,約定分012期攤還,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,未
按期攤還本息時,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應繳金額按年
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
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
期,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2月20日止累計92,313元正未給付
,(其中29,775元為本金, 62,538元為利息,0元為依約定
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)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違約金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
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描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一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樂嘉威
附表
105年度司促字第10790號
違約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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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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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 │高麗瓊 │自民國105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│121425元│ │2月21日 │ │算之違約金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 │高麗瓊 │自民國105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│29775元 │ │2月21日 │ │算之違約金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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