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0551號
SCDV,105,司促,10551,201612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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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0551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
債 務 人 李衍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柒仟貳佰貳拾元,及如附
  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一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 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  另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龔紀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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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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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請 求 金  額 │利息起算日    │年利率│  備     註   │
│號│ (新台幣)   │(民國年月日)  │(%) │           │
│ │        │至清償日止    │   │         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87,220元    │95.2.9~95.3.15  │18.25 │           │
│ │  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       │95.3.16~104.8.31 │20  │           │
│ │  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       │104.9.1~清償日止 │15  │          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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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