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0365號
SCDV,105,司促,10365,20161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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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0365號
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
法定代理人 林永昆
債 務 人 林乙蓁即林資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壹萬零捌佰捌拾捌元
  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
  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一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 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  另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龔紀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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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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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請 求 金  額 │利息起算日    │年利率│ 違   約   金  │
│號│ (新台幣)   │(民國年月日)  │(%) │           │
│ │        │至清償日止    │   │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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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1,350,888元   │105年9月22日   │2.24 │自民國105年10月22日起 │
│ │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│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 │
│ │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│月內,按上開利率10%, │
│ │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│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 │
│ │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│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違 │
│ │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│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│
│ │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│為九期。     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160,000元    │105年11月22日   │2.49 │自民國105年12月22日起 │
│ │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│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 │
│ │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│月內,按上開利率10%, │
│ │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│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 │
│ │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│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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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