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0342號
SCDV,105,司促,10342,201612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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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0342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債 務 人 田清泉即被繼承人田義鵬之遺產管理人
一、債務人於管理被繼承人田義鵬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
  給付新台幣捌萬陸仟貳佰柒拾玖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一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 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  另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樂嘉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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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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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請求金額(新台幣│利 息 起 算 日 │年利率 │備註 │
│  │)       │(至清償日止) │ (%) │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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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1,685元(其中計 │105年11月23日  │15   │   │
│  │息本金1,503元) │        │    │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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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84,596元    │104年7月28日  │5.99  │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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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