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0313號
SCDV,105,司促,10313,201612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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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031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陳贊欽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陸佰陸拾肆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陳贊欽於民國105年07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210,0
  00元,約定自民國105年07月07日起至民國108年07月07日止
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58採機動利率計算
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
  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
  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
  5年12月09日止累計205,664元正未給付,其中200,243元為
  本金;4,721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  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  001)所示之利息。
  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 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
  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描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一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 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  另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樂嘉威
附表
105年度司促字第10313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  │利息截止日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 │     │日     │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│陳贊欽  │自民國105年1│至清償日止│按年利率11.58%│
│  │200243元│     │2月10日   │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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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