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31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詹德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柒拾貳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詹德陞於民國102年0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02年01月11日起至民國106年01月11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06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5
年12月09日止累計75,672元正未給付,其中72,677元為本金
;1,711元為利息;1,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
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描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一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樂嘉威
附表
105年度司促字第10311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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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利息截止日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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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 │詹德陞 │自民國105年1│至清償日止│按年利率9.06% │
│ │72677元 │ │2月10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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