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0286號
SCDV,105,司促,10286,20161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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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0286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柯傳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捌萬壹仟柒佰零捌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柯傳泉於民國99年08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2,000,
  000元,約定自民國99年08月31日起至民國106年08月31日止
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.14採機動利率計算,
 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 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  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5
  年12月07日止累計1,963,859元正未給付,其中1,939,749元
  為本金;23,810元為利息;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  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
  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  (二)債務人柯傳泉於民國98年1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2,000,
  000元,約定自民國98年12月24日起至民國106年01月23日止
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.99採固定利率計算,
 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 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  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5
  年12月07日止累計117,849元正未給付,其中116,623元為本
  金;926元為利息;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
  所示之利息。
  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 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
  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描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一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 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  另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樂嘉威
附表
105年度司促字第10286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 │相關債務人│利息起算日│利息截止日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  │     │     │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 │柯傳泉  │自民國105 │至清償日止│按年利率7.14% │
│  │0000000元 │     │年12月08日│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  │柯傳泉  │自民國105 │至清償日止│按年利率5.99% │
│  │116623元 │     │年12月08日│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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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