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04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
債 務 人 余權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貳萬壹仟玖佰貳拾伍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其餘聲請駁回(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逾百分之15之部
分,依銀行法第47條之1之規定,不予准許)。
三、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,以書
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一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
書 記 官 龔紀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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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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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請 求 本 金 │利 息 起 迄 日│年利率│ 備 註 │
│號│ (新台幣) │ (民國年月日) │(%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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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321,925元(其中 │94.12.16~104.8.31 │20 │ │
│ │計息本金298,116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元)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104.9.1~清償日止 │15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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