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0062號
SCDV,105,司促,10062,20161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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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62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羅苙家
債 務 人 田清泉即被繼承人田義鵬之遺產管理人
一、債務人於管理被繼承人田義鵬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
  給付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,及其中新台幣玖仟捌佰
  貳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
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一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 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  另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樂嘉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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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