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派清算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字,105年度,28號
SCDV,105,司,28,20161222,2

1/1頁
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司字第28號
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
法定代理人 羅榮鎮
相 對 人 寬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非訟事件法並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400條第1項 之規定,亦無得準用之規定,是非訟事件,尚不發生所謂一 事不再理之問題。倘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,其裁定內容不 能實現,當事人自仍得聲請更行裁定。反之,非訟事件經裁 定確定後,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,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 要;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,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,而 應予以駁回。(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裁定要旨參 照)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寬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民國105 年12月1日止尚積欠營業稅225,320元,惟相對人寬禧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業由經濟部於103年2月7日以經授中字第1033200 8800號函廢止登記,而相對人寬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唯一董 事兼股東陳瑞香已於103年9月13日死亡,致聲請人無法續行 強制執行程序。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,爰聲請選派郭子維為 相對人寬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等語。
三、經查,相對人寬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確已由經濟部於103年2 月7日以經授中字第10332008800號函為廢止登記,依公司法 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規定,應行清算程序。然相對人寬禧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並未有選任清算人之特別規定 ,且唯一董事兼股東陳瑞香復於103年9月13日死亡,其第一 順位繼承人郭冠里郭子維曾陳郁、曾陳宥均已拋棄繼承 ,亦無其餘繼承人,是相對人寬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無清 算人可執行清算事務,聲請人前已聲請本院為相對人寬禧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,並經本院於104年7月16日以10 4司字第18號裁定選派郭子維為相對人寬禧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之清算人確定,已據本院調取本院104司字第18號選派清 算人事件案卷核閱無訛,並有本院104司字第18號選派清算 事件裁定在卷可稽。據此,聲請人聲請選派郭子維為相對人 寬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,前既業經本院裁定確定, 則聲請人就已經裁定確定之同一事件再為完全相同之聲請, 顯然該確定之裁定內容並無不能實現之情事,自無再聲請更



行裁定之必要,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,應 予以駁回。
四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 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游意婷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寬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