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5號
原 告 陳翊銓
被 告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焦佑鈞
訴訟代理人 林耀琳律師
黃秋蓮律師
馮博生律師
複代理人 胡淑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,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邱玉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謝國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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