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18號原 告 閔志偉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複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蔡皇其 黃彥翔 黃苙芩被 告 劉國稔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國全訴訟代理人 李權宸律師被 告 劉德昌 劉智光 劉重江 王劉喜性 蔣劉冬錫 陳劉文美 劉茂鉉 劉德洋(劉燃炎之繼承人)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德其被 告 陳進裕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複代理人 葉文海 黃昌仁被 告 劉廷忠(被告陳進裕之承當訴訟人)訴訟代理人 劉新政被 告 姜柄行 劉明鑫 劉邱秋蘭(劉燃炎之繼承人)被 告 林柏樺(劉燃炎之代位繼承人) 林家安(劉燃炎之代位繼承人) 劉秀美(劉燃炎之繼承人) 言宏光(劉秀珍之繼承人) 言松璟(劉秀珍之繼承人)受 訴 訟告 知 人 蔡秋蘭 許連燕琴 徐秋娥 姜仁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前於民國105年12月5日辯論終結,茲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理 由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本件辯論終結後, 惟因尚有未盡明瞭之處須予究明,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建鼎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弘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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