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蔡澤民
被上訴人
即 原 告 吳金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46,887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2,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
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
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謝國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