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建字,104年度,36號
SCDV,104,建,36,2016122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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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3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
即反訴被告 賴淑利
被上訴人
即 被 告
即反訴原告 安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梁蕙芳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(下
  同)100,000 元以下部分,徵收1,000 元;逾100,000 元至
  1,000,000 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100 元;逾1,000,000 元至
  10,000,000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90元;逾10,000,000元至10
  0,000,000 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80元;逾100,000,000 元至
  1,000,000,000 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70元;逾1,000,000,00
  0 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60元;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,以萬
  元計算;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,依第77條之13及第77
  條之14規定,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;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
 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
  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77
  條之13、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、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
  明文。
二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 年度
  建字第3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
  訴訟標的金額為3,407,503 元(本訴部分:3,246,184 元+
  反訴部分:161,319 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,138元,未
 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
 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
  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2  日
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朱美璘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恬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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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安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