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05年度,274號
SCDM,105,附民,274,201612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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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附民字第274號
原   告 劉俊江
被   告 邱柏揚
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92 號殺人未遂等案件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。惟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
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,
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莊仁杰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玉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念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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