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05年度,253號
SCDM,105,附民,253,20161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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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附民字第253號
原   告 張上仁
被   告 陳國基
      范鎮合
      葉日謙
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5年度易字第556號贓物等案件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
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
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3  日
      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馮俊郎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子謙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毓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亭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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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