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05年度,191號
SCDM,105,附民,191,201612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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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附民字第191號
原   告 溫兆喜
被   告 彭冠霖
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訴字第154 號殺人未遂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事訴訟 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被訴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54 號殺人未遂等案件 ,就原告所告訴殺人未遂及毀損車牌號碼000 —3123號自用 小客車部分,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,根據首揭說明,原告 之訴,自應予以駁回,其假執行聲請,亦失所附麗,應一併 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,判決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
法 官 陳麗芬
法 官 楊惠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,向本院提起上訴。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
書記官 李艷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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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