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風化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05年度,355號
SCDM,105,訴,355,20161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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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355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徐源勝
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徐源勝所犯係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,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,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
法 官 陳麗芬
法 官 楊惠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
書記官 李艷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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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