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05年度,1702號
SCDM,105,聲,1702,20161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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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聲字第1702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謝仁欽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105 年度執聲字第108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謝仁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謝仁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,經判決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,定 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 語。
二、查受刑人謝仁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亦均分別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係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。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 款 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8 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政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
書記官 呂聖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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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