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05年度,955號
SCDM,105,易,955,201612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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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  105年度易字第955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邱瑞國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檢察官提起公訴(105
年度毒偵字第2286號)後,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,就被訴
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,本院
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30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庭第五法庭宣示
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
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紫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玉蘭
                     通 譯 陸志皓
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、犯罪事實要旨、處罰條文,及告以上訴限制、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,且諭知記載其內容:一、主 文:
邱瑞國施用第二級毒品,累犯,處有期徒刑柒月。二、犯罪事實要旨:
㈠前科紀錄(於本案構成累犯):
有期徒刑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時間:民國104 年1 月13日。 ㈡本次施用毒品犯行:
1.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意(3 犯以上)。 2.時間:105 年9 月18日晚上6 時許。
3.地點:在位於新竹縣○○鎮○○街0 號住處內。 4.方式: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。三、處罰條文: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、刑法第11條、第47條第1 項。
四、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,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;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;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;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;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、不受理者情形之一,及違反同條第2 項「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;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,以宣告 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為限」之規定者外,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。
五、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,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第二審法院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
刑事第五庭 書 記 官 吳玉蘭




法 官 羅紫庭
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
書 記 官 吳玉蘭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。
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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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