傷害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05年度,905號
SCDM,105,易,905,201612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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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易字第905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BYRD JEREMIAH JAMES (包傑邁,美國籍)
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5 年偵字第5683號
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BYRDJEREMIAH JAMES於民國105年3月31 日上午7 時40分許,在新竹縣竹北市縣○○路00號前,與告 訴人曾彥良發生行車糾紛後,竟基於傷害之犯意,以右手勾 住告訴人之脖子,並將告訴人壓制在地,直至路人高本宏前 來出手將被告之手撥開方才停止,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前胸壁 鈍挫傷、頸部擦挫傷等傷害,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 條第 1 項傷害罪嫌等語。
三、查本案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犯刑 法第277 條第1 項前段之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 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於105 年11月10日成立 和解,並撤回告訴,此有和解協議書、聲請撤回告訴狀各乙 份在卷可稽,揆諸法文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、第307 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碧瑩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謝沛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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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