竊盜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05年度,563號
SCDM,105,易,563,20161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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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  105年度易字第563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黃智佳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
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,檢察官提起公訴(105 年度偵緝字第33
1 號)後,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,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
12月9 日下午4 時,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
下:
           法 官 李毓華
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嘉惠
           通 譯 陸志皓
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、犯罪事實要旨、處罰條文,及告以上訴限制、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,且諭知記載其內容:一、主 文:
黃智佳犯竊盜罪,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;又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,處有期 徒刑柒月。
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陸仟元,沒收之,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二、犯罪事實:
黃智佳自民國103年8、9 月起,即借宿在其時雇主施俊福位 於新竹縣○○市○○街0 號之住處,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之竊盜犯意,於103年11 月19日14時許,乘施俊福不注意 之際,自該住處一樓辦公桌抽屜取出施俊福所有之皮包,徒 手竊取皮包內現金新臺幣(下同)6 千元以及施俊福即辰昱 工程行所申辦彰化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之提款卡1 張,得手後離去。又另行起意,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,持上開竊得之提款卡,於如附表編號1-7 所示之時間、至附表編號1-7 所示之地點,將施俊福曾告知 之密碼輸入超商內之自動提款機付款設備,以此不正方法從 自動提款機處接續提領施俊福辰昱工程行存放在上開帳戶 內如附表編號1-7所示之金額,共計14 萬元。嗣施俊福發現 皮包內現金及上開提款卡失竊,報警處理,經警調閱監視錄 影畫面,始查悉上情。
三、處罰條文:
刑法第320條第1項、第339條之2第1項。四、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,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;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;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;第6款被告有其他



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;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、不受理者情形之一,及違反同條第2 項「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;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,以宣告 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為限」之規定者外,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。
五、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,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第二審法院。六、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
刑事第五庭 書 記 官 楊嘉惠
法 官 李毓華
以上筆錄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
書 記 官 楊嘉惠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: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罪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,依前項之規定處斷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: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時間 │地點 │金額(新│
│ │ │ │臺幣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 │103年11月19日 │新竹縣竹北市中正西路│2萬元 │
│ │14時33分12秒 │149號(全家超商竹北 │ │
│ │ │中正西門市)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2 │103年11月19日 │新竹縣竹北市中正西路│2萬元 │
│ │14時33分56秒 │149號(全家超商竹北 │ │
│ │ │中正西門市)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



│3 │103年11月19日 │新竹縣竹北市中正西路│2萬元 │
│ │14時34分40秒 │149號(全家超商竹北 │ │
│ │ │中正西門市)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4 │103年11月19日 │新竹縣竹北市中正西路│2萬元 │
│ │14時35分19秒 │149號(全家超商竹北 │ │
│ │ │中正西門市)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5 │103年11月19日 │新竹縣竹北市中正西路│2萬元 │
│ │14時36分00秒 │149號(全家超商竹北 │ │
│ │ │中正西門市)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6 │103年11月19日 │新竹縣竹北市中正西路│2萬元 │
│ │14時38分23秒 │134號(統一超商北泰 │ │
│ │ │門市)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7 │103年11月19日 │新竹市○○路0段00號 │2萬元 │
│ │15時4分43秒 │(統一超商鳳美門市)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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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