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柳志昇
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(105 年度聲沒字第15
1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之仿FN廠半自動手槍壹支(槍枝管制編號:一一○二一三七○九九號),沒收。
其餘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105 年4 月30日20時15分許,在新竹縣新豐鄉德昌街路旁查獲被告柳 志昇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因被告死亡,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 年6 月1 日以105 年 度偵字第472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有該案不起訴處分 書1 份在卷足稽。惟該案中扣案之改造手槍1 支(槍枝管制 編號:0000000000號)、子彈4 顆(扣案6 顆,採樣2 顆試 射),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認具有殺傷力, 有內政部刑事警察局105 年5 月31日刑鑑字第1050041240號 鑑定書在卷可佐,是該扣案槍枝、子彈為違禁物,爰依刑法 第40條第2 項、第38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。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 項、第40條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被告柳志昇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因其已於 105 年5 月5 日死亡,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105 年度偵字第47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,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、被告柳志昇之 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稽。而扣案之仿FN廠半 自動手槍1 支(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,保管字號:10 5 年度黃字第51號,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48頁),經送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,依105 年5 月31日刑鑑字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所載:送鑑手槍1 支(槍枝管制編號 0000000000號),認係改造手槍,由仿FN廠半自動手槍製造 之槍枝,換裝土造金屬滑套、槍管而成,擊發功能正常,可 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,認具殺傷力等情,有上開鑑定書1 份 及所附影像相片4 張附卷可憑(偵卷第40-41 頁),是上開 扣案之仿FN廠半自動手槍1 支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4 條第1 項第1 款所稱之槍砲,為依同條例第5 條非經中央 主管機關許可,不得持有之違禁物。依首揭說明,應認聲請
人此部分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 示。
四、扣案之6 顆子顆,先經採樣2 顆試射,嗣再經全部試射4 顆 ,有前揭鑑定書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 年9 月2 日 刑鑑字第1050071343號函在卷可稽,該函說明二載明:「送 鑑子彈(含彈殼)6 顆,其中未試射子彈4 顆(該局105 年 5 月31日刑鑑字第1050041240號鑑定書鑑定結果二),均經 試射,均可擊發,認具殺傷力」(偵卷第57頁),是聲請人 聲請沒收之子彈4 顆,業因試射而失其原有子彈之完整結構 及效能,已不具子彈違禁物之性質,自無庸宣告沒收,故聲 請人就該4 顆已試射之子彈聲請沒收,非有理由,應予駁回 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,刑法第2 條第2 項、第 38條第1 項、第40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