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17號
105年度訴字第207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賴志忠
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吳國源律師
被 告 姜秋明
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姜至軒律師
被 告 張桂英
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李典穎律師
被 告 彭震偉
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4 年度偵
字第9780號、105 年度偵字第3438號、105 年度偵字第5893號)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,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公訴人、被告、辯護 人)之意見後,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魏瑞紅
法 官林宗穎
法 官陳麗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陳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