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刑事),交訴字,105年度,30號
SCDM,105,交訴,30,20161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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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105 年度交訴字第29、30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劉得慈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劉得慈所犯係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,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,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
法 官 林宗穎
法 官 郭哲宏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劉亭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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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