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6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林調和
林錦文
林朝同
林坤榮
林坤祥 原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號
被 告 林錦元
被 告 朱雪芳
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返還公法上不
當得利事件,對於民國105 年11月30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62號
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
之2第1項規定,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,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
,合計新臺幣參仟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又上訴人朱雪芳未於上
訴狀內簽名或蓋章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
,及補上訴朱雪芳簽名或蓋章,逾期不繳、簽名或蓋章,即駁回
上訴;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林怡君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