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5年度,658號
PCDV,105,除,658,201612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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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658號
聲 請 人 厚生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美華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66號公示催告在案。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郭祐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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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658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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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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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玄奘印刷文│聯邦商業銀│104年7月25日│ 10,605元 │UA3030759 │ │
│ │化有限公司│行三重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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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安泰展業有│聯邦商業銀│104年7月25日│ 18,638元 │UA3027988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│行三重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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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厚生興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