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9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蔡靜莉
杜明怡
被上訴人即
原 告 陳星同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,上訴人提起
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陸萬元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玖佰玖拾貳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惠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