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債權存在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5年度,490號
PCDV,105,重訴,490,2016122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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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重訴字第49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蔡靜莉
      杜明怡
被上訴人即
原   告 陳星同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,上訴人提起
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陸萬元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玖佰玖拾貳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張谷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惠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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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