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1號
上 訴 人 蘇葉隆
即 原 告
游德倡
被 上訴人 黃秋品
即 被 告
李淑敏
李淑容
王志生
陳次郎
周業庭
宋碧珠
宋榮傑
王秀美
林阿勤
李張粧
王芊雯
郭復振
鄭旭娟
宋建輝
林士登
林春子
黃蓉芳
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91 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
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
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肆拾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
幣貳拾肆萬柒仟陸佰捌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
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李惠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