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5年度,191號
PCDV,105,重訴,191,20161214,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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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重訴字第191號
上 訴 人 蘇葉隆
即 原 告
      游德倡
被 上訴人 黃秋品
即 被 告
      李淑敏
      李淑容
      王志生
      陳次郎
      周業庭
      宋碧珠
      宋榮傑
      王秀美
      林阿勤
      李張粧
      王芊雯
      郭復振
      鄭旭娟
      宋建輝
      林士登
      林春子
      黃蓉芳
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91 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
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
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肆拾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
幣貳拾肆萬柒仟陸佰捌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
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信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惠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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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