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開會通知無效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5年度,3394號
PCDV,105,訴,3394,20161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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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3394號
原   告 張兩漢
原   告 鄭慶富
被   告 皇翔鼎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曾純菁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開會通知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10日送 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以駁回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許丞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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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