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08號
原 告 鍾智堯
訴訟代理人 倪暎驊律師
被 告 陳淑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9樓,此經被 告陳報在卷,並抗辯本件管轄法院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見 本院卷第81頁),且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(見本院訴字 卷第96頁);原告亦具狀聲請將本件移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管轄(見本院訴字卷第93頁)。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 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
三、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李惠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