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74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被 告 莊和清
莊詠然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,其情形可以補正,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,逾 期仍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對被告2 人提起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,僅 繳納部分裁判費,業經本院以105 年11月14日105 年度補字 第3011號裁定,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,該裁定已 於105 年11月16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,原 告迄今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可佐,故 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佩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
書記官 李瑞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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