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5年度,3201號
PCDV,105,訴,3201,201612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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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3201號
原   告 躍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弭咸樑
被   告 九大視訊系統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董麗敏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、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,經 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 補繳裁判費9,850元,該裁定業於105年10月28日送達原告,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此亦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王嘉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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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躍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九大視訊系統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