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5年度,2625號
PCDV,105,訴,2625,201612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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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2625號
原   告 胡慶先即海豹潛水企業社
被   告 姜權峰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
來(105 年度簡附民字第163 號) ,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
8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,及自民國一○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十分之一;餘由原告負擔。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告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
㈠被告從事販賣潛水相關用品,民國105 年3 月13日20時許, 其於社群網站facebook(下稱臉書)「潛水打魚中古物品交 流」社團中,看見其先前之呂姓客人推薦被告所販售之進口 漁槍袋,然為同業經營「海豹企業社」之胡慶先以帳號「Hu Shawn 」在該社團留言表示,其販售之相同產品更為便宜, 兩造即於網頁留言發生口角,被告對於原告已有多次以相同 手法與其競爭,心生不滿,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,於該臉 書社團網頁處於特定多數人(即加入之成員6,398 人)均得 瀏覽該臉書社團網頁之狀態下,以帳號「姜大海」留言內容 為:「哇,幹你娘勒」、「小屁孩」之字句,公然侮辱原告 。被告上開公然侮辱犯行,業經鈞院105 年度簡字第3365號 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「姜權峰犯公然侮辱罪,處罰金新臺 幣捌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」確定 。被告上開行為,造成原告心裡壓力及恐懼,甚至需看心理 醫師,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賠償精神慰撫金15 萬元及商譽損失15萬元,共30萬元本息,並應登報道歉等語 。
㈡聲明:
⒈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即105 年6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 之利息。
⒉被告應於聯合報報頭下刊登全國版雙版尺吋高6.8x寬4.95公 分道歉啟事,內容為:本人姜權峰FACEBOOK臉書化名(姜大 海),於臉書社團「潛水打魚中古物品交流」毀謗不實言論



及辱罵不雅字眼,致造成「海豹潛水企業社及負責人胡慶先 先生」名譽上的傷害,特此向「海豹潛水企業社及負責人胡 慶先先生」登報道歉,承蒙寬諒並保證今後絕不再犯,如在 發生相關事情,本人願無條件負一切賠償之責,此致「海豹 潛水企業社及負責人胡慶先先生」。公開登報道歉道歉人: 姜權峰FACEBOOK臉書化名(姜大海),○年○月○日。 ⒊原告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抗辯:
㈠伊只有國中學歷,又是在鄉下長大,伊在臉書罵上開髒話只 是口頭禪,也沒有標註是在罵原告,道義上願意跟原告道歉 及在臉書上貼文道歉,但伊不願意賠償,也不願意登報道歉 等語。
㈡聲明:
⒈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。
⒉如受不利之判決,被告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。三、本院之判斷:
㈠原告胡慶先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公然侮辱胡慶先之行為,業 經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336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「姜權 峰犯公然侮辱罪,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」確定等情,有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 3365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稽(見本院卷第11至13頁,其餘存於卷外),並經本院調取 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誤(卷宗影本存於卷外)。而被告 對於其於上開臉書社團網頁以帳號「姜大海」留言內容為: 「哇,幹你娘勒」、「小屁孩」之字句乙節並無爭執,惟否 認有公然侮辱胡慶先之行為,並抗辯伊罵髒話只是口頭禪, 沒有標註是在罵胡慶先云云。經查,被告於上開臉書社團網 頁以帳號「姜大海」留言「哇,幹你娘勒」、「小屁孩」之 字句,均係接續於原告胡慶先之留言所為之回應,有臉書網 頁列印資料在卷可佐(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 偵字第12617 號卷第11頁),足見被告之留言,顯係針對原 告胡慶先而為,則被告以前詞置辯,並無可採。是本件原告 胡慶先上開主張,堪信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胡慶先請求被告 就上開公然侮辱行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,自屬有據。 至於原告胡慶先經營之獨資商號海豹潛水企業社請求被告賠 償商譽損失15萬元及將道歉啟示登報部分,觀諸被告所為公 然侮辱之文字為「哇,幹你娘勒」、「小屁孩」,顯係針對 原告胡慶先個人之公然侮辱行為,自難認被告有公然侮辱海 豹潛水企業社之行為,亦難認海豹潛水企業社因此受有商譽 之損失。此外,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有公然侮辱海豹潛水



企業社之行為,亦未舉證證明海豹潛水企業社因此受有商譽 之損失,則原告胡慶先經營之獨資商號海豹潛水企業社請求 被告賠償商譽損失15萬元本息及將道歉啟示登報部分,即屬 無據,自不應准許,應予駁回。
㈡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 ;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 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其名譽被侵害者 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及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以上開文字公然 侮辱原告胡慶先,致原告胡慶先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,原 告胡慶先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上之損害,並無不合 。爰審酌原告胡慶先學歷為二專畢業,現經營海豹潛水企業 社,月收入約10餘萬元,名下有房屋及土地各1 筆應有部分 5 分之1 ;被告學歷為國中畢業,目前從事鐵工,月收入約 2 萬多元,名下有房屋及土地各1 筆等情,業據兩造陳明在 卷(見本院卷第47、48頁),並有本院依職權調查之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憑等兩造之身分、地位、經濟 狀況及原告所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,認為本件原告胡慶先 請求之慰撫金以1 萬元為適當,應予准許。逾此金額之請求 ,則屬過高,不應准許。
㈢原告胡慶先請求被告將道歉啟示登報部分:
原告胡慶先主張其名譽遭被告不法之侵害,為回復名譽,即 有將聲明二所示之道歉啟示登報之必要云云。然查,本件被 告公然侮辱原告胡慶先之名譽之不法行為,業經刑事判決有 罪確定,原告胡慶先所受損之名譽,由刑事之判決已得回復 ;且本件損害名譽行為係發生於臉書社團網頁,其回復名譽 之方式亦應於該臉書社團網頁為之,此即所謂「在那裡受損 害,即在那裡予以回復」之法理,就此,被告陳稱願意在上 開臉書社團網頁貼文道歉等語(見本院卷第47頁),應已足 以回復原告胡慶先之名譽;又倘將道歉啟示刊載於聯合報全 國版報頭,則形同昭告全國週知,反使不相干之他人知悉兩 造糾紛,非但手段與目的不相當,且亦非全然有利於原告胡 慶先名譽之回復,是以,本院認原告胡慶先前開登報之請求 ,並非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,故不應准許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賠償1 萬 元,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 5 年6 月16日(見本院105 年度簡附民字第163 號卷第7 頁 )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,核無不合, 應予准許。逾上開範圍之請求,則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



五、本判決第一項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,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,並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。至於原告敗訴部 分,其假執行之聲請即無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上訴,應一併繳納上訴費用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簡曉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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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