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抵押權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5年度,2566號
PCDV,105,訴,2566,201612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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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2566號
原   告 林瑞誠 
訴訟代理人 葉芝妘 
被   告 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辰威 
      李超倫 
      馮和祥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
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,茲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。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按言詞辯論期日,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,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;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 知而仍不到場者,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,民事訴 訟法第38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。查本件被告國泰塑膠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爰依原告 之聲請及前揭法律規定,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
㈠原告於民國71年6 月16日提供自己所有坐落在新北市○○區 ○○段0000地號、權利範圍為全部之土地及其上同段、0000 建號、權利範圍為全部之建物(門牌號碼為新北市○○區○ ○路00號)予被告公司,設定存續期間自71年6 月11日(起 訴書誤繕為71年6 月16日)起至101 年6 月10日止,擔保債 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以擔 保訴外人○○塑膠有限公司向被告購買貨品之債務。惟被告 公司已於83年結束營業,並已進入清算程序,○○塑膠有限 公司已不可能再向被告公司購買貨品,是上開最高限額抵押 權已確定,且因無抵押債權存在,原告自得依法請求被告公 司塗銷系爭抵押權。又縱有抵押債權存在,系爭抵押權之除 斥期間業已完成,系爭抵押權應已消滅,原告當亦得請求被 告公司塗銷系爭抵押權。故為此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、 第880 條之規定,請求被告公司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。
㈡綜上所述,並為聲明: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登記予以塗銷。
二、被告抗辯主張:被告公司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



場,亦無提出書狀為何陳述或聲明。
三、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7 月14日函影本為證,而被告經 本院合法通知後,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未提出任何 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,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。四、從而,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,請求被告將如 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,為有理由,應予 准許。
五、結論: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 段、第78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劉鴻傑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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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抵押物 │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新北市○○區│登記日期:民國71年1月19日 │
│ │○○段0000建│權利人:林○○ │
│ │號建物 │擔保債權總金額:最高限額新臺幣 │
│ │ │2,000,000 元 │
│ │ │存續期間:自71年6 月11日至101 年│
│ │ │6 月10日 │
│ │ │權利標的:所有權 │
│ │ │設定權利範圍:全部 │
│ │ │共同擔保地號:○○段0000地號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新北市○○區│登記日期:民國71年1月19日 │
│ │○○段0000地│權利人:林○○ │
│ │號土地 │擔保債權總金額:最高限額新臺幣 │
│ │ │2,000,000 元 │
│ │ │存續期間:自71年6 月11日至101 年│
│ │ │6 月10日 │
│ │ │權利標的:所有權 │
│ │ │設定權利範圍:全部 │
│ │ │共同擔保建號:○○段0000建號 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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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○○塑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