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5年度,2317號
PCDV,105,訴,2317,201612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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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2317號
原   告 梅格倫 
訴訟代理人 劉曦光律師
被   告 王之凌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吳育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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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