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17號原 告 梅格倫 訴訟代理人 劉曦光律師被 告 王之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育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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